孟凡龙、许立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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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凡龙、许立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孟凡龙;许立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凡龙,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立娜,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龙与被执行人许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以(2021)黑1086执64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立娜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现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64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许立娜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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