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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冯韵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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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
  • 案件名称

    王丽、冯韵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丽;冯韵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原告:王丽,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冯韵锡,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06甲1号。负责人:彭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飞,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丽与被告冯韵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丽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冯韵锡负担。审 判 长 唐 佳人民陪审员 于 阳人民陪审员 安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红蕾书 记 员 温贺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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