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冯韵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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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案件名称
王丽、冯韵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丽;冯韵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201号原告:王丽,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冯韵锡,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06甲1号。负责人:彭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飞,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王丽与被告冯韵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胜民支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丽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冯韵锡负担。审 判 长 唐 佳人民陪审员 于 阳人民陪审员 安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红蕾书 记 员 温贺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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