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薛国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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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8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薛国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薛国兴;蒋姗;鱼亚婷;王满仓;张秋利;王群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薛国兴,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蒋姗,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鱼亚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王满仓,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张秋利,女,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王群刚,男,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薛国兴、蒋姗、王满仓、张秋利、王群刚、鱼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国兴、蒋姗、王满仓、张秋利、王群刚、鱼亚婷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1700.5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7808.57元,以及自2020年3月24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编号:6199910Q218046852090-3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内容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3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9627.6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薛国兴、蒋姗、王满仓、张秋利、王群刚、鱼亚婷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晓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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