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2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208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田小辉;任金龙;张晓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208号原告:张晓东,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宋小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辉,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任金龙,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刘家定。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原告张晓东与被告田小辉、任金龙、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张晓东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晓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智、陈琼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56号 下一篇 蒲永钢、刘洪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