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桂花、郑家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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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114号案件名称
石桂花、郑家权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桂花;郑家权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石桂花,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渝北区XXX。被执行人:郑家权,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石桂花与被执行人郑家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郑家权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桂花财产分割补偿金120000元和生活费157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30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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