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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清、刘汉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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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334号
  • 案件名称

    刘华清、刘汉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华清;刘汉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刘**,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汉考,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汉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8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000元,承担执行费335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汉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经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且将被执行人刘汉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措施。终本之前,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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