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经销部、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8民初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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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034号案件名称
太原市某经销部、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太原市某经销部;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108民初2034号原告:太原市某经销部。经营者:郝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太原市某经销部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某经销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某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太原市某经销部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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