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文、刘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4执36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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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36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广文、刘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广文;刘平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3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广文,男,1968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刘平,男,1986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林广文与被执行人刘平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特3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广文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165220元及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执行费23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广文与被执行人刘平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平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以后每月月底前付20000元,直至此案付清165220元为止。二、被执行人若未按第一条款按时履行的,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的予以扣减。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0000元,收取案件执行费2378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广文与被执行人刘平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民特3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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