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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红丽、沈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3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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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23执761号
  • 案件名称

    许红丽、沈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许红丽;沈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许红丽,女,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沈锦,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许红丽执行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2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木平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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