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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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549号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周金民;雷会民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49号申请人:雷会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4437065034Q,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存阁,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会民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会民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83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为申请人雷会民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8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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