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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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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30民初15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主要负责人:王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冠南,男,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陈子华,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诉被告陈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赣0830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陈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上的存款。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子华的上述账户存款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慧聪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主要负责人:王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冠南,男,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陈子华,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诉被告陈子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赣0830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陈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上的存款。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子华的上述账户存款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子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慧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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