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莲、周俊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62号案件名称
袁江莲、周俊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袁江莲;周俊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25号。被执行人:周俊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煎茶中路。本院在执行袁江莲申请执行周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467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周俊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借款本金150000元。被执行人周俊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江莲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江莲与被执行人周俊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俊国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兑现1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兑现5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井文、陈晓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07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陈子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初159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