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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江莲、周俊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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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62号
  • 案件名称

    袁江莲、周俊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袁江莲;周俊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25号。被执行人:周俊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煎茶中路。本院在执行袁江莲申请执行周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467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周俊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借款本金150000元。被执行人周俊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江莲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江莲与被执行人周俊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俊国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江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兑现1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兑现5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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