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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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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91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91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徽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三桥头观水丽景一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大专文化,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徽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郑永婷书记员许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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