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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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民初918号案件名称
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某;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李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1民初91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徽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三桥头观水丽景一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大专文化,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徽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农民,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斌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郑永婷书记员许亚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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