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仁友、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1202民初55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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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202民初5508号之一案件名称
米仁友、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米仁友;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02民初5508号之一原告:米仁友,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5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8284260XG。法定代表人: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三龙,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8月10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米仁友与被告怀化鸿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米仁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仁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仁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为63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易理发人民陪审员 蔡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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