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波、杨鹏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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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24号案件名称
高清波、杨鹏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清波;杨鹏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24号原告:高清波,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芮城县X镇X村。农民。被告:杨鹏飞,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生,芮城县X镇X。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清波与被告杨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清波于2021年9月24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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