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冬娥、奉友文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2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2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罗冬娥、奉友文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冬娥;奉友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29号之二申请人:罗冬娥,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申请人:奉友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人罗冬娥与被申请人奉友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做出(2021)湘1322执保3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奉友文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罗冬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奉友文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对奉友文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奉友文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奉友文所有的奥迪牌小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林所有的大众牌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立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冬梅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