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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忠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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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184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忠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忠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1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法定代表人:石嘉,行长。被执行人:张忠谋,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忠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忠谋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元 晶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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