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高双、张进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24号案件名称
边高双、张进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边高双;张进富;席生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边高双,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快递驿站,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008281812。被执行人:张进富,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碾盘沟行政村老树河村01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402182118。被执行人:席生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金明大街2号楼一单元502室,系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司法所所长,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912130051。本院在执行边高双申请执行张进富、席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执行事由和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现将(2021)陕0603执624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陕0603执902号执行案件,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壮壮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黎明、廖步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恢43号 下一篇 张远福、滕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3执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