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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巧平、周延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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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56号
  • 案件名称

    周巧平、周延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阮松延;阮荣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汝州市供电公司;汝州市纸坊镇长东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56号原告:周巧平,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帆,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延平,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帆,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自萍,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帆,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帅平,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帆,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阮松延,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荣庭,男,汉族,1943年9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URP51C。负责人:翟礼明,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汝州市纸坊镇长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长东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峰,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任书记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诉被告阮松延、阮荣庭、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汝州市供电公司、第三人汝州市纸坊镇长东村民委员会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告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全额退还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巧平、周延平、周自萍、周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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