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达、陆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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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444号案件名称
蒋达、陆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达;陆波;宿迁金蜓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蒋达,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陆波,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宿迁金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朱艳红。申请执行人蒋达与被执行人陆波、宿迁市金蜓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特1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0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陆波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宿迁金蜓装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30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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