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詹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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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0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詹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詹长军;刘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牧,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武,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詹长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慧,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詹长军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长军、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6民初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7087.3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5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慧的个人银行存款2713.46元,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款5286.54元,共计8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至少履行1000元,在18个月内将所有利息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在领取了本次执行款8000元后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456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6执7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紫阳书 记 员 郑丽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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