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福、徐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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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553号案件名称
高德福、徐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德福;徐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553号移送部门:镇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德福,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680212001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镇赉县人,住吉林省镇赉县。被执行人:徐刚,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619770930001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镇赉县人,住吉林省镇赉县房。移送部门移送被执行人高德福、徐刚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821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春华审判员 李志辉审判员 杨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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