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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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4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曹希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花桥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宏南雁锅炉维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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