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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彬、张芝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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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58号
  • 案件名称

    彭远彬、张芝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彭远彬;张芝能
  • 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张芝能,女性,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彭远彬,男性,1994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芝能与被执行人彭远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远彬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芝能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7772.9元、案件受理费261.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银行有少量存款,但因数额较小本院未进行扣划,传统查询中,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    审  判  员     王林祥    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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