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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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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07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闫某;曾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075号原告:刘某1,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2,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闫某2,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告:闫某3,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第三人:曾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诉被告闫某1、闫某2、闫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明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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