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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强、张阳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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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691号
  • 案件名称

    张利强、张阳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利强;张阳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强,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阳,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利强与张**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阳的银行存款773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77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7730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强,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阳,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利强与张**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阳的银行存款773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77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7730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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