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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李兴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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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210号
  • 案件名称

    郭丽、李兴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郭丽;李兴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刚。被执行人:李兴福,男。本院在执行郭丽与李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兴福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兴福在集贤县农业银行X28481968434X271账户内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兴福在集贤县农业银行622X481968XX71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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