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斌、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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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14号案件名称
杨广斌、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广斌;何金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14号原告:杨广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何金锤,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杨广斌与被告何金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广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广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肖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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