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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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40号案件名称
王宗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宗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某,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住汉滨区兴安中路。身份证号码:61240119700821002X。被执行人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石转镇双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87962148X。法定代表人张华荣,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宗某偿还借款本金287098元及利息;(其中以147976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其中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其中以296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其中以988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被告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判决生效后,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王宗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剩余部分案款,被执行人安康市荣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愿分期偿还,申请人王宗娥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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