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久、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8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876号案件名称
张文久、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文久;刘永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久,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秀,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张文久因与刘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久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文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文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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