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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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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55号
  • 案件名称

    戚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戚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55号案件移送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戚某某,男性,1995年2月1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执行戚泽伟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戚泽伟缴纳罚金4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9.9元,已上交国库。除此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03执1155号案件的执行,对于剩余款项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查控。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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