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61号案件名称
王海军、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海军;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61号原告:王海军,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丙新,总经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以与被告宁安市粮油淀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吴宝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金光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187号之一 下一篇 戚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