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重禄、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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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396号案件名称
吕重禄、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吕重禄;吕元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396号原告:吕重禄,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白鸽村鸽三组017,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806260711。被告:吕元平,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荔溪乡光明村刨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11272619。原告吕重禄诉被告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吕重禄于2021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重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重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重禄负担。审 判 员 于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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