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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重禄、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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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396号
  • 案件名称

    吕重禄、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吕重禄;吕元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396号原告:吕重禄,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白鸽村鸽三组017,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806260711。被告:吕元平,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荔溪乡光明村刨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611272619。原告吕重禄诉被告吕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吕重禄于2021年9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重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重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重禄负担。审 判 员  于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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