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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粉、蒋泽潮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7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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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781号
  • 案件名称

    赵光粉、蒋泽潮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光粉;蒋泽潮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7781号原告:赵光粉,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蒋泽潮(曾用名:蒋正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赵光粉与被告蒋泽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光粉,被告蒋泽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光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归还原告的土地。2、判令被告蒋泽潮违法拔掉原告赵光粉两年的禾苗损失500元(按农村当地土地收入情况行情,每亩收入每年3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蒋泽潮于2020年以来,欺负原告软弱,强行霸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多次拔掉原告种的禾苗,地名:雁子村四组扇子地,原告有政府确权的土地证作证,土地确权有盘州市普田回族乡雁子村四组村民杨洪明作证,2020年7月20日经盘州市普田回族乡雁子村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蒋泽潮将强行霸占土地归还给原告赵光粉,被告不服,后经盘州市普田回族乡国土所和司法所处理,国土所和司法所要求被告蒋泽潮将强行霸占的土地归还给原告赵光粉,被告仍然不服,强行霸占土地至今,多次使用除草剂及拔禾苗的手段破坏原告的禾苗,威胁原告,原告无奈。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霸占的土地归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追究被告的村霸违法行为,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被告蒋泽潮辩称:原告家爷爷以及被告家爷爷都在争议地耕种过,但因为那里地薄,双方多年都没有进行过管理,被告是去年才发现原告在争议地上开荒种草,因为争议地,是属于被告家管理的荒山,原告家在争议地的位置是自留地,所以争议地是属于被告家的,原告无权管理。争议地交界不明,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交界,如集体同意,最好是收归集体管理,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耕种使用,发现可以报派出所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盘州市村民,双方对于地名为“扇子地”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原告于2020年在争议地上种草,被告进行了破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盘州市普田回族乡雁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6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而调解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如下证据在卷佐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图片三张。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看出,盘州市普田回族乡雁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争议地块进行了调查,明确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归原告,加之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印证,因此,应当认定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被告虽不认可,但除口头陈述外,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辩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告依法取得了“扇子地”地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对该块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阻止原告耕种管理,并破坏原告种草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行赔偿损失的问题,虽然被告亦认可其有破坏原告种草的行为,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破坏的草的数量以及价值,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泽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不得对位于盘州市地名为“扇子地”的土地进行管理使用。驳回原告赵光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蒋泽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文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肖娟娟书 记 员 温艳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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