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708号案件名称
荆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荆某;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708号原告:荆某,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宋某,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荆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荆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荆某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