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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9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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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9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学军;王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22199,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学军,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王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学军、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宋学军、王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学军、王杰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宋学军支付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9490.93元及利息;2.王杰对上述不能向宋学军追偿部分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宋学军、王杰负担案件受理费2288元。)并负担执行费1427元;于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宋学军、王杰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宋学军、王杰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宋学军、王杰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审判员  翟宇东审判员  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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