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玉春、高清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6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6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惠玉春、高清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惠玉春;高清山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玉春,男性,1975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高清山,男性,1970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惠玉春与高清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清山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清山的中国银行302555690057CNYO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邵阳市和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廖朗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02执711号 下一篇 凤台县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广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