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范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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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8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范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范珊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 负责人:杨旭,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龙,系该行员工。 被告:范珊珊,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被告范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杨春风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范焦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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