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延军、张强强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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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5号案件名称
汤延军、张强强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汤延军;张强强;韩建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汤延军,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汤河政村柳湾村007号。居民身份证:610624197510240039。被执行人:张强强,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任家卯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8601124257。被执行人:韩建发,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朗润居小区,居民省份证:61062119880902065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强强、韩建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延军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强强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16533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20000元,2023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15000元,202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15000,2024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15000元,,2024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汤延军15000,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汤延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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