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健与陈正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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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322号案件名称
孙保健与陈正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保健;陈正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322号原告:孙保健,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健与被告陈正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宋 佩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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