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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斌、王青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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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91号
  • 案件名称

    谢斌、王青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谢斌;王青荣;李世峰;马志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91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4日,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5日,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世峰,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1日,现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青荣,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13日,现住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江与被执行人谢斌、李世峰、王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榆执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斌、李世峰、王青荣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8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青云、谢斌、李世峰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有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查询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查询车辆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谢斌名下有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拍卖该车辆。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                       审  判  员      郑    硕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王 毛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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