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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友、江于耀等陈茂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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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1797号
  • 案件名称

    江志友、江于耀等陈茂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江志友;江于耀;陈茂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江志友,男,1959年11月0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江于耀,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陈茂莉,男,1977年03月16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执行人江志友、江于耀与被执行人陈茂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茂莉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水电费4 07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陈茂莉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800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陈茂莉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8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800元。 综上,被执行人陈茂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吕益键 执 行 员 朱淑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高颖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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