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北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13号
  • 案件名称

    郭北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北胜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13号被执行人郭北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苑15号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12192975。关于被执行人郭北胜罚金刑执行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北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郭北胜缴纳罚金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北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郭北胜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执行四查,查被执行人郭北胜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郭北胜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干警去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三路调查郭北胜财产信息,在村委会无财产被,执行人郭北胜现羁押于雁塔监狱。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郭北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郭北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北胜目前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收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北胜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存款、收入,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