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布都仁吉尔嘎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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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83号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布都仁吉尔嘎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布都仁吉尔嘎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中央街。法定代表人:郝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6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向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11768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财产情况,其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8月8日从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依法调查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无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8月11日从新巴尔虎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调查不动产,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无财产可供执行;5.2021年8月11日从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依法调查房产,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名下有一套商业用房登记记录,位于新巴尔××第三居委会(甘珠尔小区1号楼-2-16),但该房屋无抵押有查封;6.2021年9月9日依法查询生产生活情况,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无机械设备;7.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8.2021年9月22日发出限高令。本案实现0元债权,尚有117681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布都仁吉尔嘎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树 林审判员 萨其如拉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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