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思怡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1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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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1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凤思怡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凤思怡;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思怡,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顾鑫,经理。申请执行人凤思怡与被执行人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24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双方确认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尚欠凤思怡未消耗课时费10843元,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36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6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643元;二、若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凤思怡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凤思怡先行垫付,女孩男孩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凤思怡支付)。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网络资金账户余额。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等共三个账户,但因上述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22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皓玮书 记 员 郎逸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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