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应国、谢石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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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应国、谢石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应国;谢石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应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谢石金,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吴应国与被执行人谢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3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谢石金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应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谢石金,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吴应国与被执行人谢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3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谢石金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如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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