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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应国、谢石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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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应国、谢石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应国;谢石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应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谢石金,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吴应国与被执行人谢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3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谢石金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应国,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谢石金,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吴应国与被执行人谢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赣1021执1236号执行案件冻结了谢石金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如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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