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颖、赵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4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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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583号案件名称
于颖、赵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于颖;赵盟;刘丽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4583号原告:于颖,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人,个体业主,群众,住鲅鱼圈区。被告:赵盟,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刘丽丽,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原告于颖与被告赵盟、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于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46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20年3月5日至4月19日相间,被告以其母亲脑出血,肺出血急需手术入院治疗为骗局先后向原告共计骗取借款人民币:299600元,后被告赵盟先后偿还了原告人民币11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84600元。被告在2020年6月份,给原告出具欠条和担保书各一份,且担保人刘丽丽在担保书上明确:如借款人赵盟未按时还款,所有借款由担保人刘丽丽偿还。故本案被告刘丽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刘丽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盟、刘丽丽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赵盟于2020年3月5日至4月19日期间,因母亲脑出血、肺出血手术治疗住院、开药为由多次向于颖借款,借款金额总计299600元。被告刘丽丽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赵盟于2020年3月5日至4月19日期间,因母亲脑出血、肺出血手术治疗住院、开药为由多次向于颖借款,借款金额总计299600元。经赵盟、于颖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分期结清。如借款人赵盟未按时还款,所有借款由担保人刘丽丽偿还。原告自述被告已经偿还115000元,尚欠184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赵盟应按照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欠款,被告刘丽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双方约定2020年12月30日为还款期限,故利息可以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赵盟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于颖元借款本金184600元及利息,计息期间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赵盟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刘丽丽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于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2元,由被告赵盟、刘丽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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