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谭贤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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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1394号案件名称
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谭贤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谭贤平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394号 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9号2幢(财富园3号B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5666452U。法定代表人:刘顺伟,总经理。被告:谭贤平,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贤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58元,由原告重庆高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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