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122刑初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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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刑初356号案件名称
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21)湘1122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唐丰满,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花桥镇,现住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花桥镇。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永东检刑诉〔202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丰满犯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 明 的 事 实 被告人唐丰满在未取得《医师执行(助理)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安县花桥镇兴业街自家开设牙科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东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分别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12月26日对被告人唐丰满非法行医进行了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此后,唐丰满仍继续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东安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接电话举报,于2021年4月27日查获被告人唐丰满仍在非法行医。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唐丰满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唐丰满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蒋 文 智 二○二一年 九 月 九 日 法官助理 唐 璐 文 书 记 员 唐 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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