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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刘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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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646号
  • 案件名称

    曹云、刘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云;刘小云;李彦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曹云,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刘小云,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李彦英,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曹云与刘小云、李彦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云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0.32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交通运输工具、无理财金融产品、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在永兴县境内查明拥有房产一套,位于永兴县(产权证号:房权证永兴县字第××号),该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置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刘小云、李彦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0.326万元,尚有10.326万元未受偿。本案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曹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小云、李彦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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